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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立运、刘玉玲与彭成法、蒙阴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立运,刘玉玲,彭成法,蒙阴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240号申请人:秦立运,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申请人:刘玉玲,1965年3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彭成法,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蒙阴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西路**号。申请人秦立运、刘玉玲与被申请人彭成法、蒙阴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成法所有的鲁Q2XX**号车一辆、蒙阴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JXX**号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成法所有的鲁Q2XX**号车一辆、蒙阴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JXX**号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