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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民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云与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云,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民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王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瑜。申诉人王云与被申诉人衢州市金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衢柯商初字第95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王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4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衢市检民抗(2012)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章 俊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