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尚渊与龚挺、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渊,龚挺,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一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47-1号原告:尚渊,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龚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庄路。法定代表人:龚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浒山街道南二环中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孙跃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一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2106室。法定代表人:龚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渊诉被告龚挺、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一粟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5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龚挺、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龚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B×××××、浙B×××××的轿车;二、查封龚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3号楼24层28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土地证号市朝私国用(2008出)字第70000**号];三、查封无锡邦普光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庄路南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10××70、10××71、1000010772、10××74,土地证号:宜国用2008第246001**号);四、查封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教场山路、剑山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1998)字第012597号、慈国用(1999)字第010024号、慈国用(2000)字第010313号、慈国用(1999)字第012214号、慈国用(1999)字第0122**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