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孟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①孟某一次性给付刘某187500元,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②孟某放弃向刘某追讨子女抚育费、医疗费的权利(包括现有诉讼案件撤诉,并放弃将来增加抚育费、医疗费的权利)。刘某不得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同时刘某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天对孩子进行探视;③刘某放弃要求支付口粮地附着物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包括放弃原来遗留款、物的诉讼权利,并对现有诉讼案件撤诉、执行案件撤销申请。);④在刘某名下该村按人尚未分配的人均约65平方米住房、约10平方米商业房归孟某所有;⑤孟某协助刘某将户口单独分立,以后村委会再行分配的款、物及福利归刘某单独所有。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