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与李江川、魏粉妮、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李江川,魏粉妮,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负责人苟亚洲,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民,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川。委托代理人罗冬红。被告魏粉妮。被告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法定代表人张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东侧正信财富中心29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与被告李江川、魏粉妮、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撤回对被告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