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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1991年5月20日因犯抢夺枪支弹药罪、杀人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111-1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初某晚,邱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他人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5克卖给邱某。2、2010年8月中旬某晚,邱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人民币500元的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他人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5克卖给邱某。3��2010年9月中旬某日下午,邱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人民币500元的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俞某(已判刑)在湖州市东林镇中学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5克卖给邱某。4、2010年10月某晚,邱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人民币500元的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金某(已判刑)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5克卖给邱某。5、2010年2月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在本县武康镇营盘小区幼儿园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6、2010年3月初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冰���约0.7克卖给鲁某。7、2010年3月中旬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8、2010年9月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金某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9、2010年10月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金某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10、2010年10月中旬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俞某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7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11、2010年10月下旬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俞某在湖州市东林镇锦绣山庄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12、2010年11月初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周红成(已判刑)在湖州市东林镇中学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13、2010年11月中旬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使周红成在湖州市东林镇中学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7克卖给鲁某。14、2010年11月下旬某晚,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1个冰毒,后被告人黄勇指指��周红成在湖州市东林镇中学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冰毒重约0.7克卖给鲁某。15、2010年8月初某晚,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人民币300元的冰毒,后被告人黄勇在本县武康镇长虹宾馆停车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3克卖给潘某。16、2010年8月某晚,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勇,要求购买人民币300元的冰毒,后被告人黄勇在本县武康镇兆丰弄洋洋宾馆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3克卖给潘某。综上,被告人黄勇单独或结伙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16次,贩卖冰毒数量总计约1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杨某、邱某、鲁某、潘某���俞某、金某、周红成徐兴荣、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单独或结伙他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勇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杨人民陪审员  房炳泉人民陪审员  王赛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