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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禚晓蕊与田成、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晓蕊,田成,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禚晓蕊,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新,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万利,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双权。被告: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雾凇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常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2号。法定代理人:高常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禚晓蕊诉被告田成、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禚晓蕊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禚晓蕊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禚晓蕊撤回对被告吉林市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