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潼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亢志锋与潼关县电力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亢志锋,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伟利,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关县电力局,住所地潼关县和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郭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系潼关县电力局职工。本院在审理亢志锋与潼关县电力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亢志锋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够根据各自情况,充分了解事情的经过和现状,从有利于企业稳定的角度出发,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现原告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亢志锋负担。审判长  王淑娥审判员  姚新莹审判员  佟均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