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云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峰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知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云峰,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云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杜云峰未经苹果公司许可,从市场收购苹果(iPhone)牌旧手机及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手机外壳、触摸屏等零配件,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富豪花园A座9F房内收购的苹果(iPhone)牌旧手机进行维修、组装、翻新,然后将翻新好的苹果(iPhone)手机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12年1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深圳市福田区富豪花园A座9F房内抓获被告人杜云峰,当场查获已翻新好的苹果(iPhone)手机36部及维修、翻新工具一批。经查,上述被查获的假冒苹果(iPhone)手机实际销售价格约为人民币792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杜云峰的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查缉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杜云峰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云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用于传送和接收电话、邮件及其他数字数据的掌上移动数字电子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 第G923726号“iPhone”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6年9月27日。 2011年底开始,被告人杜云峰未经苹果公司许可,从市场上收购苹果牌(iPhone)旧手机及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手机外壳、触摸屏等零配件,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富豪花园A座9F房内收购的苹果(iPhone)牌旧手机进行维修、组装、翻新,然后将翻新好的苹果(iPhone)手机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12年1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深圳市福田区富豪花园A座9F房内抓获被告人杜云峰,当场查获已翻新好的带有“”、“iPhone”标识的苹果牌第4代手机36部(其中黑色、16GB的23部,白色、16GB的1部,黑色、32GB的9部、白色32GB的3部)、手机包装盒10套,有“”标识的手机标贴15张、手机触摸屏5块、手机中框10个及维修、翻新工具一批(包括螺丝刀5支,万某、吹风筒、电烙铁、打磨机各1台)。经查,上述被查获的假冒苹果(iPhone)手机实际销售价格约为人民币79200元。 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已翻新好的带有“”、“iPhone”标识的苹果牌第4代手机36部、手机包装盒和带有“”标识的手机标贴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假冒产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富豪花园租户收费通知单、收款收据、送货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1、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杜云峰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第G923726号“iPhone”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杜云峰通过购买二手手机及新的手机配件,对二手手机进行更换新配件、新外壳的方式组装、翻新手机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杜云峰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手机与第6281379号“”、第G923726号“iPhone”注册商标核定的移动电话机等属同一种商品。公安机关缴扣的36部假冒手机上的“”、“iPhone”标识、10套手机包装盒和15张手机标贴上的“”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9号“”、第G923726号“iPhone”注册商标相同,上述缴扣的36部假冒手机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79200元,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杜云峰未经“”、“iPhone”注册商标所有人苹果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杜云峰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鉴于被告人杜云峰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被告人杜云峰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云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手机及配件等,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伟晖 审 判 员 余琪英 代理审判员 许淑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