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38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完毕,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