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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38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完毕,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