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闵增粮与史国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增粮,史国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闵增粮,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国忠,男,约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增粮与被告史国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增粮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闵增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增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闵增粮承担。代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