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会兰与被执行人张祁钰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会兰,张祁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许会兰,女。被执行人张祁钰,男。申请执行人许会兰与被执行人张祁钰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会兰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583.4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9110元。2012年4月12日,本院在扣除执行费119元后将余下款项8991元划入申请执行人许会兰账户。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9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