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甲与冯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甲,冯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保字第14号申请人冯甲。被申请人冯乙。申请人冯甲与被申请人冯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冯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少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