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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玎与被执行人陈伟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的(2005)莲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939.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峰某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冯某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5)莲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