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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位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位x,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位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位x负担。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