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位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位x,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位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位x负担。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