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5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货款结算单,并没有反映被告的情况,本案被告主体不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与被告相关联的证据,属被告主体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佩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