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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赤法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赤法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湛江市第一中医院护士,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舒东勇,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投递费69元,共计219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