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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楚生、肖正宇等与李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楚生,肖正宇,李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880-1号申请人崔楚生。申请人肖正宇。被申请人李小花。本院受理原告崔楚生、肖正宇诉被告李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小红所有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小花所有的位于南宁市的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