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保义与绍兴县众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保义。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县众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大山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8910174-0。法定代表人:许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义诉被告绍兴县众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保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保义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