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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利强与张松岳、郑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强,张松岳,郑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孙利强,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岳,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郑秋华,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强诉被告张松岳、郑秋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利强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松岳、郑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利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利强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