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效平与王泮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效平,王泮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杨效平。被执行人王泮臣。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泮臣及其妻王云花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