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甲、柴某与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柴某,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杨某甲,西安汽车配件厂退休工人。原告柴某。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柴某诉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