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团普与郭喜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团普;郭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王团普,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珍,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喜,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建良,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团普诉被告郭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团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聪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邢军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