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团结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团结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团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宏儒,社长。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团结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团结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团结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