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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8)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裴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苗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对被告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