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泽民、陆茜等与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民,陆茜,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周泽民。申请执行人陆茜。被执行人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凯风路80号。法定代表人梁锡伟。申请执行人周泽民、陆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114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周泽民、陆茜15114元,周泽民、陆茜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