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护迟镇西安庄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王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护迟镇南张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爱学审判员 白会卿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