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玉兆与蒋旺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兆,蒋旺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吕玉兆,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蒋旺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玉兆诉被告蒋旺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2012年4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玉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吕玉兆全部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