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泾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诉信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泾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费备战,系该村村主任。住所地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委托代理人费清正,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陆龙,咸阳市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诉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张晓保审判员 张晓利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