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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泾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诉信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泾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费备战,系该村村主任。住所地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委托代理人费清正,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陆龙,咸阳市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诉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泾阳县高庄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张晓保审判员  张晓利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