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叶茜与潘建平、李亚娟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51号原告:叶茜。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潘建平。被告:李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茜诉被告潘建平、李亚娟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茜撤回对被告潘建平、李亚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超人民陪审员 莫 伯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