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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卢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清流街菜市场买菜时,被卢某某岳母贠某某发现,贠某某对此不满,遂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在争执中,张某某将贠某某推倒在地,导致贠某某左手腕处骨折。经鉴定,贠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贠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孔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和解协议、收到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邢炎萍代理审判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