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玉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玉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曾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4月27日由审判员李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相识,在确立恋爱后于2××××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原、被告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故而双方情感开始出现裂痕。双方于2011年下半年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生儿子陈某乙今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各类费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其中教育费负担至婚生儿子学业完毕止。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年××月××日自愿办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1月1日,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4月15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双方仅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短期分居,但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况且婚生儿子陈某乙仅五个月大,很需要父母的关爱,为了考虑到婚生儿子陈某乙的健康成长,双方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谅解,还是有希望和好的。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曾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此款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予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