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绍生与陈伍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唐绍生,居民。被执行人陈伍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绍生与被执行人陈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伍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绍生借款等人民币11.8164万元中的5.26万元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少华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