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章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文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陈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文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