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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章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文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陈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文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