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商小锋与相延利、相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商小锋,东营区饱口福饺子馆胜泰路店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平,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相延利,被告相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机动车保险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425号。负责人符元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小锋与被告相延利、相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机动车保险营销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