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庆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俄克海与栗生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克海,栗生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461号原告俄克海,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庆城县,农民。被告栗生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庆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俄克海与被告栗生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俄克海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昭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