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炎林与施晓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炎林,施晓萍,白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毛炎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双。被告施晓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洋。第三人白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兴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炎林诉被告施晓萍及第三人白金共有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炎林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毛炎林负担。审 判 长 戴 珍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