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浩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张浩儒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乖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儒,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都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鸣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