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明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杠(冒名:王守卫),男,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阜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7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朱明杠饮酒后无证驾驶套用车牌号为浙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新碶街道新大路与黄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及时提取了被告人朱明杠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朱明杠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63.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明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所驾车辆行驶证及照片,浙B×××××车辆信息,被告人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明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明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