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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夫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夫园,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夫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强。上诉人姚夫园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姚夫园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哲     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判员季璐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方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