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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继兰与蚌埠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兰,蚌埠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04号原告:张继兰,退休职工。被告:蚌埠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古河西街54号。负责人:蒲大民,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兰诉被告蚌埠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兰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张继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