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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10年10月25日,被告张某某欠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被告向中国银行平阳县支行办理一年期贷款200000元的手续。原告以自有房屋坐落于鳌江镇××号为该借款作抵押,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几日,银行联系被告要求按时还款未果,银行转而要求原告作为抵押人替被告还款。原告虽多次联系被告还款也没有结果,在贷款到期后,原告只得于2011年10月26日代被告向银行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合计204733.96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其归还贷款本息合计204733.96元及利息(自代为还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王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表及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及个人循环最高额抵押合同,授权委托书,贷款还款凭证、贷款还款(已结清)凭证及账户查询信息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到期未还本付息,银行经原告授权从原告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上列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来源于公安某某用于某某公某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来源于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凭证及还款账户信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2日,被告张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签订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月利率为4.6333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王某某夫妻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签订个人循环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自有房屋坐落于鳌江镇××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后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从该银行取得贷款200000元。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仍拖欠银行贷款本金20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因该银行向原告催款,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代张某某偿还其欠银行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733.9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抵押人在代被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还款204733.96元后,有权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担保追偿款204733.9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代偿款约定利息,故其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法无据,应自代为偿还借款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代垫款204733.96元并赔偿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元,由王某某负担25元,由张某某负担4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