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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黄萍与张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张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18-1号原告:黄萍。委托代理人:俞玲丽、李佳。被告:张京。委托代理人:丁学苗。原告黄萍诉被告张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琼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被告以位于塘河北村7幢4单元501室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借款期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还。故起诉要求:1、被告张京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利息416510.5元(按年利率26.6%计算,暂计至2012年3月2日,此后另计);2、原告对位于杭州市塘河北村7幢4单元501室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张京支付原告律师费1.2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张京的要求将借款支付给饶应彪,现饶应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借款事实与饶应彪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相关,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