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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春富与张崇平、穆荣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穆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