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春富与张崇平、穆荣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穆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