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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锋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锋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无业。2011年11月23日被抓获,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锋涛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郭锋涛骑自行车至本市石油大学南家属院1号楼2单元5楼,发现503室门未上锁,便进入503室并翻越阳台进入504室被害人张某家,盗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JVC牌摄像机一部、烟酒等物,后骑自行车载上述物品逃离现场,销赃后得赃款6800元已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摄像机价值1000元。2011年11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锋涛骑自行车至本市石油大学南家属院9号楼,撞开604室房门进入室内,翻越604室阳台窗户进入605室被害人白某家,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爱国者MP3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郭锋涛在9号楼下欲骑车离开时,被石油大学保卫科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被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电脑、MP3价值共计1030元。破案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白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单、领条、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白某的陈述;证人韩某、马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监控录像照片;被告人郭锋涛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锋涛在一至二年内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锋涛认罪态度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执行至2013年5月22日止)。二、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