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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章洪春、XX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航、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章洪春、XX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至本市西湖区浙大玉泉校区教工宿舍18舍611室,采取用遗忘在门上的钥匙开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于房内的人民币3000元及该房间钥匙一把。2、2011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持上述窃得的钥匙,再次至上述地点,采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于房内的华硕牌X42J型笔记本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2801元)、华硕牌F8D型笔记本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860元)、索尼牌310型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24元)。被告人吕某的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7585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吕某的家属将赃款3000元退赔给了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收款收据、相关发票、抓获经过、发立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王某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足迹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书以及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