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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州五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五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郑州五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兴义,董事长。申请人郑州五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9000512018626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6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付款行为徽商银行芜湖分行清算中心,出票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郑州五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五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郑州五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斗胜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