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李立海、陈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立海,陈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被告李立海。被告陈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李立海、陈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