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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李立海、陈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立海,陈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被告李立海。被告陈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李立海、陈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