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丹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莫丁德、黄万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丁德,黄万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丹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丁德,绰号“老馁”,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独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3月21日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万周,绰号“老常”,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丁德、黄万周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丹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丁德、黄万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丹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莫丁德、黄万周伙同另外2名男子(在逃)将被害人周某1骗到南丹县城铜江公园的一草坡处,采用硬币赌博方式设局骗取周某1的人民币10450元和1枚金戒指后各自趁机逃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时还出示相关书证、现场三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丁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黄万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认为其认罪态度好,且有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莫丁德、黄万周伙同另外2名男子(真实身份待查)在南丹县城寻找诈骗对象,并约定分工。15时许,在南丹汽车总站附近光明旅社门前发现被害人周某1,由莫丁德等人靠近周某1,通过谈话取得周某1信任,黄万周装成外地老板,共同将周某1骗到南丹县城铜江公园一草平处,采用硬币赌博方式,骗取周某1的人民币10450元和1枚戒指后各自趁机逃离。后其四人均分得财物。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莫丁德、黄万周的亲属代莫丁德、黄万周退赔被害人周某1的经济损失1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接警记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指认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在审讯黄万周过程中获知莫丁德坐火车到南丹火车站,侦查机关在南丹火车站抓获莫丁德的事实。3、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1年9月27日,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丁德出生于1968年3月5日、黄万周出生于1970年10月15日,作案时均已年满18周岁的事实。5、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24日15时,3名男子将其骗到公园坡1草平处,以硬币赌钱作假方式骗取其10450元和1枚戒指的事实。6、被告人供述:(1)莫丁德的供述,2011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其与黄万周、柏秀和商量寻找诈骗对象,并在车上商量分工。到汽车总站附近,发现1位70多岁老伯在光明旅社门口,其说诈骗该老伯,黄万周等人表示同意。其下车与老伯套近获取信任,黄万周等人在马路对面看,司机将车开走。其和老伯聊几分钟后,黄万周装成外地老板骗取老伯上钩后到公园一处草平,以硬币赌钱作假的方式,骗取老伯10450元钱和1枚他自称1600元的金戒指后,各自寻找机会离开。后金戒指打成1000元给柏秀和,各分得2800元,余下的钱买水和香烟;(2)黄万周的供述,2011年8月24日15时许,其与莫丁德、“老海”商量寻找诈骗对象后。3人坐在1辆面包车上在县城寻找诈骗对象,并分工。找到1位70多岁老伯为诈骗对象后,由莫丁德和“老海”靠近老伯,取得信任,其装成外地老板,将老伯骗到公园一处草平,以硬币赌钱作假的方式,骗取老伯10450元钱和1枚金戒指后,各自寻找机会离开。后其3人和司机一起平分骗得的财物。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取证程序合法,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丁德、黄万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硬币设赌局,隐瞒事实真相,从中作弊,骗取他人财物1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破案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视为二被告人退赔,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万周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且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情节,决定给予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丁德、黄万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丁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万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珠国代理审判员 苏 倩代理审判员 韦柳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美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