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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民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与邹士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邹士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南民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天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士福,又名邹大罗,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士福于2008年8月13日只付了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经查明:李九秀,女,身份证号:,系被执行人邹士福配偶,故被执行人邹士福欠申请执行人饲料款属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邹士福及其配偶李九秀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士福及其配偶李九秀银行存款18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